当前位置:首页>>
关于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纳入信用评价管理的通知
发布部门:市场处   信息来源:   浏览次数:  发布时间:2020-02-12 15:16:07

 

关于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纳入信用评价管理的通知
 
各区、县(市)建设局、市总站、各有关单位:
为确保各项防控措施落到实处,督促建设领域各从业单位严格履行法定防疫责任,加强建设工程项目严格疫情防控有序复工工作监督检查,经研究决定,将建设领域各从业单位疫情防控工作纳入信用评价管理,现通知如下:
 
一、严格落实参建单位的主体责任
建设工程项目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监测等参建单位应严格落实疫情防控相关文件明确的主体责任,认真做好复工复产前人员的自查自纠,做好防控措施落实到位、安全工作确认到位、项目正常运行保障到位。
二、严格落实项目复工的申报审核制
杭州市建设工程项目的复工实行申报审核制,各项目通过自查自纠,符合复工条件的,应提前三天通过“杭州市企业严格防控有序复工数字平台”申报复工申请。由各区、县(市)建设局和市总站按照“谁监管、谁负责”原则对复工条件进行全面评估,评估通过后方可复工。所有项目施工人员应在“杭州市企业员工健康码数字平台”申报信息并获得职工健康码,一人一码,分类管理,确保健康安全
项目复工后应严格落实各项防控措施,确保生产安全。已复工项目一旦发现疫情,应立即全面停工,迅速启动应急预案,并向属地政府报告,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备。
三、严格追究参建单位的违法违规责任
建设工程的参建单位未落实主体责任,违反疫情防控相关规定,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监管权限,分别由市、区两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并依照《杭州市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记录记分标准》(2019版)实施信用扣分。
(一)未按规定对项目人员开展全面排查的;
(二)谎报、瞒报、故意错报疫情防控信息的;
(三)未按照要求落实疫情防控措施的;
(四)复工复产后未按规定开展日常疫情防控的;
对未经审核通过擅自开工,未落实主体责任造成项目人员出现疑似或确诊病例的,对项目参建单位在信用扣分的基础上,还应根据《杭州市建筑业现场与市场联动管理办法》对相关企业采取暂停参与政府投资项目的工程投标资格措施;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市、区两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督促全市建设工程参建单位落实疫情防控相关措施。
 
附件: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记录相关扣分标准和《杭州市建筑业现场与市场联动管理办法》相关条款
 
 
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2020212
 
 
 
 
 
 
 
 
 
 
 
 

 
栏目相关信息
SYS_ModuleList
全站相关信息
SYS_GlobalList